2012著作权纠纷案件:和为贵

来源:本站整理 | 作者:Admin | 点击: | 录入时间:2014-4-5

 

2012著作权纠纷案件:和为贵

发布时间:2013-1-5 10:04:2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发布人:admin
 

  随着社会公众及权利人版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著作权案件逐年攀升,全国各地法院压力剧增。为缓解这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两年前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倡导强化案件调解,注重矛盾化解,并要求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经过两年的努力,各地法院已将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朝制度化、规范化、理性化方向推进,这在2012年表现尤为明显。
 
  串案被调解已成趋势

  海南:多起案件调解后原告撤诉

  案件回放:原告张老师编著的近80篇英语短文被刊登在1998年出版的《初三英语阅读理解200篇》《英语考试向导》等书籍中。2009年,张老师发现,被告某教育研究所编著的《英语同步练习册》《助学辅导用书》等英语辅导材料中有多篇短文与上述英语短文内容基本相同。故张老师从2010年开始向北京、安徽、河南、福建、海南等地的多家法院提起多宗诉讼,要求该研究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销毁尚未售出的图书,多宗案件索赔共计逾百万元。

  法院调解:9月2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对原被告双方数次调解,达成了《结束全国所有诉讼及和解协议书》。张老师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自愿放弃对研究所及相关单位的诉讼,包括对已生效判决,请求强制执行和撤回在全国正在诉讼中的案件的诉讼请求,共计53宗(最终以实际案件数为准)”。该研究所则会在所有诉讼的调解书和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补偿张老师18万元。在法官的建议下,本身也是多起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的研究所还表示,将聘请“维权斗士”张老师代理研究所起诉应诉,这场著作权纠纷最终以原被告双方变成一家人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北京:54起案件诉前成功调解

  案件回放: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54部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调解:经查,原告北京帝豪星辰公司于2011年通过《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从相关权利人手中获得了多部音乐电视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该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未经授权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方提起诉讼。2012年9月,这54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经东城法院法官诉前调解,成功结案。

  点评

  串案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案情相似的多起案件。著作权案件经常会出现串案的现象,现在各地法院已经从“调解为主”转变到“着重调解”,因此对串案的审理法官会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双方因诉讼所带来的麻烦和风险。

 KTV业主频繁成被告

  广东:20起案件审理后调解结案

  案件回放:今年4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广东佛山市高明区4家KTV在经营场所内播放其享有著作权的卡拉OK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取证。9月13日,音集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4家KTV诉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相关侵犯著作权案件共40起。高明法院随后对这一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法院调解:经审理,音集协提起的40起著作权侵权案中,20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北京:44起案件诉讼后调解

  案件回放:被告北京某歌舞厅因未经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相爱的歌》等44部音乐作品,提供有偿点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费用3220元。

  法院调解:经查,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鉴于原告与协会签署的协议,原告对未经授权、侵权使用原告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2012年10月,双方达成和解,调解结案。

  湖北:20起案件在执行阶段和解

  案件回放:2011年1月26日,《外婆的澎湖湾》的词作者台湾著名词曲作家叶佳修以侵犯其作品表演权为由向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潜江、天门两地共计20家侵权KTV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近200万元。

  法院调解:经汉江中院多次协调,叶佳修与其中14家侵权KTV业主达成调解协议。但其中,潜江市2家、天门市4家KTV业主未与叶佳修达成调解协议,汉江中院对未能调解的6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定各侵权人在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分别赔偿叶佳修经济损失2万元至5万元。2012年2月,叶佳修将上述6起已审结的案件申请汉江中院强制执行。2012年10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促使这批知识产权案件在执行阶段全部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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